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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23     信息来源: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西段21号(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邮编:644600),来信请注明“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1419766191@qq.com。

    附件:1.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宜宾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定义】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动力驱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工作原则】非机动车管理遵循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安全保障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生产、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车道、停车场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的停放与充电进行管理。

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快递行业非机动车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运营等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非机动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及督促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销售门店)做好废弃蓄电池源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应急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及其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非机动车车牌登记与管理、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宣传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开展与非机动车管理相关的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活动,加强本单位人员以及外卖、快递等即时配送行业、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的安全教育。

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第九条【社会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机动车管理的宣传、引导、劝导等志愿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向本条例第五条列举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端的标准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电动机、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生产者不得通过加装、改装、拼装车辆出厂配置等方式规避国家相关标准。

生产者应当综合考虑非机动车主要零部件及电气线路使用寿命、老化速度等多种因素,明确非机动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禁止销售加装、改装、拼装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购买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导致不能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车辆。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端的制度管理】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落实产品查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

(三)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同车辆类型及相关参数。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核验制度,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非机动车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和信息核验,明确其销售责任。

第十二条【二手非机动车交易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非机动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手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车辆合法权属证明等信息。

第十三条【登记范围】因特定公共事业需要使用的人力三轮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宜宾市外登记的非机动车转入宜宾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应当规范悬挂,不得套牌。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外卖、快递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专用号牌管理制度,设置即时配送行业专用号牌,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即时配送平台科学制定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平台算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登记程序】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应当及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并交验非机动车。

除本条第一款所需材料外,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还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除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外,非机动车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禁止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机动车实施下列加装、改装、拼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座位、雨棚、车厢、支架、遮阳伞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

(三)其他改变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结构和性能,影响非机动车驾驶安全的行为。

外卖、快递等即时配送行业非机动车确需加装储物框(篮)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维修要求】维修经营者承接非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第十七条【更换、回收和废旧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以旧换新等政策,逐步淘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含三轮)和低速四轮电动车。鼓励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废旧蓄电池,并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废旧蓄电池作为有害垃圾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道划设】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设非机动车道及配套建设,与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间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科学调整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范围】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经市、县级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三)畜力车;

(四)其他可以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

禁止加装、改装、拼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的,不得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行驶、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上道路行驶的基本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者灯光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脱离把手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十一)非机动车夜间行驶应具备必要的反光标识和照明功能,确保行驶安全;

(十二)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十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其他可以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十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安全头盔;

(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基本操作】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道右侧行驶。

通过人行横道、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翠屏区、叙州区和南溪区等宜宾市中心城区驾驶非机动车的,除在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外,禁止进入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

第二十二条【租赁类非机动车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基于绿色低碳发展原则并结合本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等因素,加强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数量、使用及规范的管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

从事线下经营性租赁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用事业特定需求的非机动车管理在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因市政、环卫、再生资源回收、餐厨垃圾收运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的,其总量控制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规定的人力三轮车,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式样、标识、颜色、外观尺寸等的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车厢外观和车辆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开展下列保险工作:

(一)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非机动车的保险项目;

(二)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鼓励外卖、快递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等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非机动车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所设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合理规划道路停车区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非机动车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等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规划验收环节。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位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公共区域停车场所设置】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根据需要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代步工具的专用泊车位和无障碍标识;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场地。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厂房、物流仓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划出安全区域,设置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和充电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科学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小区在城市更新中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和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物业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发现违反用电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区域停放要求】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公共区域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一条【用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进入电梯轿厢;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其他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用电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插座、漏电保护、防火分隔、配备灭火器材等安全措施,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鼓励支持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充电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第三十三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端罚则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动机、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的,或者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拼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加装、改装、拼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部门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所有人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未规范悬挂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通行罚则】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驾驶加装、改装、拼装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以先予扣留非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二)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公安机关可以先予扣留非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非机动车违反禁止载人规定或者超过核定载人数,以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未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标准的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停放罚则】非机动车未在城市公共区域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充电罚则】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

起草说明

现就《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非机动车管理要求的立法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2024年,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规定自111日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2022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实施方案》。2022年,四川省公安厅修订实施《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此外,近年来宜宾市一以贯之高度重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如《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出行安全管理的通告》等。在中央省市均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及非机动车管理背景下,制定《条例》无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要求的立法实践,有助于推动城市交通治理迈向精细化、科学化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宜宾、美丽宜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宜宾市已构建起相对完备的非机动车管理体制机制,各部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协同体系,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截至2025年1月,全市非机动车保有量超62万辆,其中超标(国家标准)车占比近七成;截至2024年底,全市公共领域累计建成充电端口超1.2万个,私人领域累计建成充电端口2万个,均需要以有效手段加以规范管理。因此,《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立法监督,充分发挥部门分工与协作机制,从源头上阻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阻断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以及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和充电等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选择。非机动车便捷了群众的通行,然而鉴于我市非机动车面临超标车辆占比高、充电需求增长等问题,影响群众出行安全与城市环境。非机动车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既涉及到生产销售登记端,也涉及到通行端,还涉及到停车充电端,同时涉及公安、自规、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多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协同联动,因而亟待一部具有规制力和引导力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引导和支撑,以地方立法赋能非机动车管理进一步精细化、科学化,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是既有的管理措施为立法提供了翔实素材。近年来,宜宾在非机动车管理上有诸多创新之举,譬如,实施“非机动车二次过街”管理规定,即需要左拐弯的非机动车,在专用非机动车道里,先看人行横道绿灯直行到对面的等待区,再看对面人行横道绿灯直行过马路,等二次红绿灯通过路口,完成左转弯的过程。此外,对驶入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的有关限制措施也能够为非机动车通行提供思路。综上,既有的管理措施为《条例》制定提供了翔实的参考依据和分析思路,有助于增强《条例》对宜宾实际情况的融入和展开,在地方立法中彰显宜宾特色。

二是相应的立法依据提供了充足的立法参考。上位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明确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等有关要求,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遵循。此外,其他地方的非机动车管理地方立法亦提供了有效借鉴,如《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因此,《条例》充分吸收上位法要求及其他地方的成熟经验,确保《条例》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为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三是扎实的调研工作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立法准备阶段,开展了多渠道、系统性调研,全面掌握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现状。调研工作主要围绕三个环节进行:一是生产销售登记管理环节;二是通行管理环节;三是停放与充电管理环节。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调研过程中,组织召开了多场专题座谈会,座谈讨论邀请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应急管理、消防、邮政、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企业代表、公众代表等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地调研覆盖了全市所有区县和三江新区,重点考察商业区、住宅区、医院周边、学校周边等非机动车密集区域。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为本次立法提供了翔实的现实依据,既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又提高了公众的认同度与参与度,确保立法工作更加贴近宜宾实际。

二、《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是夯实立法基础,扎实前期准备。全面收集、汇总、归类非机动车管理的上位法以及同位阶的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检索、收集必要的其他文献包括文章、报告、资讯等材料,形成约10万字的资料汇编。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基本情况。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非机动车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需求和建议,同时拟定了十大问题提纲供公众参考。第二个部分是发布了《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调查问卷》,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第三个部分是通过内部座谈、讨论的方式梳理当前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的重难点,不断完善《条例》的框架结构和条款内容。

三是开展实地调研,收集具体建议。起草组在全市所有区县以及三江新区开展了实地走访和会议座谈。实地走访主要围绕各区县的非机动车销售商家、停放场所、充电点位等展开,会议座谈主要是收集公众代表、住建、自规、消防、乡镇街道等主体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对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分析和逐条论证。

四是反复修改论证,形成草案代拟稿。通过资料整理、征求意见、问卷访谈、立法调研、座谈讨论等环节,深入分析各方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代拟稿。

三、《条例》起草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条例》是在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进行的一项重要立法安排。其基本思路包括: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宜宾市非机动车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为目的。所涉问题既包括生产销售登记端管理、通行管理,也涵盖了停放和充电管理,同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二是集思广益,充分调研和论证。在立法前期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意见建议。在具体起草中,对全市所有区县和三江新区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本次立法的要点、重点。同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部门意见。三是立法体现了宜宾地方特色,《条例》中针对宜宾非机动车管理的实际工作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能够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同时条款中也相应体现了宜宾特色,如对进入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的限制等。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九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到第九条属于总则部分,即非机动车管理的总体性要求,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非机动车定义、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财政预算、宣传措施、社会参与等内容。

第十条到第十七条属于生产销售登记端管理,即非机动车在生产、销售、登记等相关环节的管理要求,包括生产销售端的标准管理、生产销售端的制度管理、二手非机动车交易管理、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禁止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维修要求以及更换、回收和废旧处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五条属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即非机动车在具体通行环节的管理措施,包括非机动车道划设、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范围、上道路行驶的基本要求、上道路行驶的基本操作、租赁类非机动车管理、公用事业特定需求的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保险、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和充电管理,即非机动车在停放、充电环节的管理措施,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要求、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和充电要求、物业服务人管理要求、公共区域停放要求、用电安全、用电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属于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包括转致规定、生产销售端罚则、通行罚则、停放罚则、充电罚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到第三十九条属于附则,主要是其他相关规定,包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