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五)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
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2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行为的,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保安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实现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实现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3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特种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特种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噪声污染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噪声污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铁路公安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违反民航部门登记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公安机场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违反民航部门登记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逃避边防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510040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
4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2228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