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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六)

发布日期: 2020-01-14     信息来源: 宜宾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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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居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就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护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获取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旅客订座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旅客订座记录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漏报、多报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漏报、多报航空登机人员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报送航空登机人员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载运被反馈不准登机的航空旅客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载运被反馈不准登机的航空旅客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与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参与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约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编制、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编制、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当处置现场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当处置现场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设置恶意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4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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