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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八)

发布日期: 2020-01-14     信息来源: 宜宾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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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号

5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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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号

5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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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序号

5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罚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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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驶证许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驶证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5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避让校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车牌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车牌号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放大车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放大车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