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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九)

发布日期: 2020-01-14     信息来源: 宜宾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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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上下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高速公路车道上装卸货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等有害食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容留吸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介绍买卖毒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尚不够成犯罪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尚不够成犯罪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尚不够成犯罪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和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主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
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
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更改疫苗产品批号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2

序号

6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