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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十)

发布日期: 2021-04-09     信息来源: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发展会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发展会员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

 

 

 

 

宜宾市公安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宜宾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22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