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宜宾市市印章业治安管理指南
本文适用于我市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刻制备案、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报关等业务专用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等。
一、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三)应具备电脑图文设计设备、光敏制章机,以及能满足制作现代印章的成套设备。
(四)生产制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刻制印章能力,印章质量应达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五)应建立保管交货、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开通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章刻制企业入网申请表(企业)》。
(二)《公章刻制企业入网申报表(公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安部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股东、职工名录。
(七)法人、股东、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九)经营场所方位图及标明工作间、服务台、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的建筑平面图。
(十)印章刻制企业信息采集表、印章刻制企业系统操作员信息采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凡是复印件均要加盖鲜章。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县级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审批后,市局当场办结入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