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库>部门文件
标  题: 宜宾市公安局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3-06152 成文日期: 2014-05-08
文  号: 宜市公发〔2014〕53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公安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继续有效

各区、县公安局、分局:

    在户口登记清理整顿工作中,全市发现了一批重复户口和虚假户口,有的甚至为违法犯罪分子“漂白”了身份,严重扰乱了户口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有效清理和解决重复、虚假户口问题,依法妥善删除重复户口,不断提升全市户政管理规范化建设水平,防范和堵塞管理漏洞,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法律严肃性和真实唯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有效居民重复户口删除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村户口。

1.城镇户口办理了二代证,农村户口没有办理二代证的,删除农村户口。反之,删除城镇户口(如果本人要求保留城镇户口的则删除农村户口)。

2.城镇和农村户口都办理了二代身份证的,删除农村户口(视为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

3.对于未成年人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村户口,则删除农村户口(视为由农村迁往城镇)。

(二)两个户口同为农村户口或两个户口同为城镇户口。

删除没有办理二代证的,都办理了二代身份证的,或都没有办理二代证的,原则上可以自愿申请保留一个。

(三)两个以上重复户口的删除处理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四)以上原则不适用民警违规办理的虚假户口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手续办理的重复户口,对于虚假户口调查核实后,一律作删除处理。

二、重复户口删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于出生日期不相符的问题。

对户口信息中姓名、出生日期不相符的,要尽量做好当事人工作,使其反映真实户口情况,派出所依据其提供材料和民警调查报告,保留其真实、可信的户口,删除偏差较大,明显与当事人身份不符的户口信息。但对于使用频率较高,有广泛社会认同度,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又不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二)对于删除重复户口中,当事人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问题。

在重复户口删除工作中,凡涉及当事人要求直接变更出生日期的一概不予受理;出生日期相同的,当事人要求继续使用被删除户口的身份证号码,可由户口保留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号码变更(前提是行政区划代码相同即重复户口是在同一区、县产生的),但姓名不能变更,也不能增加曾用名;有群众要求留存被删除户口中的姓名的,可在户口保留地为其增添“曾用名”。

(三)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复户口的问题。

1.因个人原因,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伪造变造虚假材料骗领户口,或与有关户籍政策不符,在手续、材料不完整规范的情况下重复登记造成重复户口,经查证属实的,其虚假户口必须予以删除,并按有关政策规范对当事人予以通知、处罚。

2.对符合落户政策条件,手续规范齐全的重复户口,如通过其它身份核实工作,发现相关证据,能佐证其为虚假户口的,应对虚假户口予以删除,并按有关政策规范对当事人予以通知、处罚。

(四)对复员、退伍、转业落户造成重复户口的问题。

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以另一身份落户,原籍户口未按规定注销造成重复户口的,应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对两个户口主项信息一致的,应注销其原籍户口。

2.对2005年以后落户,户口信息与原籍户口信息不一致的,要将两个户口同时删除,凭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及原安置办落户通知书的复印件,重新办理落户登记。

3.对2005年以前落户,户口信息与原籍户口信息不一致的,在确认其无违法行为、不妨害他人和社会管理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个户口。

(五)对无法核实重复户口真假的问题。

对当事人户口已发生多次迁移,但手续都规范完整,且当事人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派出所又无法查实印证重复户口真假的,应在先行通知当事人重复户口删除政策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1.对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认证重复户口真实情况的,可依据户口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户口性质相同的前提下),通知并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对当事人按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户口性质相同的前提下)其重复户口的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由本人出具相关材料来举证或申请,允许保留其中一个人户一致性较为真实的户口。

3.对其它已认定为重复户口,但找不到人的,以及失踪多年长期找不到人且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与当事人核实情况的,可凭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或情况说明,删除其中真实度较低的或按时间顺序后登记的户口,派出所要对已删除户口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备查,如当事人以后对此又提出户口恢复要求的,派出所应对其双重户口重新审查,并按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恢复其真实户口,删除另一虚假户口。

4.对予以保留的户口(备注栏注明重复户口保留),禁止变更姓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号码。

(六)对死亡人员长期未销户口的问题。

派出所通过身份核实和户口调查,发现当事人早已死亡且超过规定注销期限,长期未申请注销户口的人员,对其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信的;或其亲属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拒不提供任何情况说明、证明,但公安机关已通过多方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已死亡的,派出所可对其家属下达《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告知书》,凭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在告知期过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按规定收回死亡人员的户口簿(页)及居民身份证;对单立户或单位集体户口中发现的,从未换发过二代居民身份证,又有群众或同事证实其死亡,且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此类情况,也可比照上述方法予以死亡户口注销,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档案材料。

二、重复户口信息删除程序

重复户口信息删除流程及材料流转实行二级业务流转(派出所上报,县局审批)、市局备案工作制度,公职人员省级以上黑名单制度,报批材料应达到如下要求:

1.在填写重复户口信息删除审核表时,“申请人情况”一栏应正楷填写保留的户口信息情况及身份证号。

2.派出所民警要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将两个重复户口信息的基本登记情况记载完整,并清楚载明重复户口形成的原因及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

3、当事人出具个人申请书,如实反映自己的身份(包括职业、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信息),简要注明重复户口形成的原因,清楚表达当事人删除重复户口意愿,同时当事人对重复户口删除申请必须签字(按手印)确认。

4、对经派出所核实情况,事实证据清楚,但当事人拒不配合工作或找不到当事人的,由派出所负责填写重复户口删除审批表格,该表格中要清楚载明判定真假户口的缘由、依据及处理结果,各级都要签署意见,并附“重复户口删除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三、重复户口中公职人员的处理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报送<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中“公职人员”单行材料的通知》要求,公职人员办理重复户口的,各地要逐人形成书面调查材料,调查材料要写明公职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务,重户口形成原因,利用重户口受益情况,处理结果(行政、刑事处罚,包括向其单位和当地党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单行材料、月报表和重复户口人员名单于每月1日前上报市局。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公安局,逐级协调解决。

附件:1. 疑似重复户口信息请求协查函

2. 重户口删除通知书

      3.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告知书

      4. 宜宾市XXX区(县)重复户口人员名单


                                                         宜宾市公安局

                                                         2014年5月8日

相关解读

//js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