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外生育人员出生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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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3-06153 | 成文日期: | 2015-09-10 |
| 文 号: | 宜市公户发〔2015〕2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公安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继续有效 |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近期,市局对各县(区)计划外生育人员的落户登记情况进行了摸底,有的地方已完全放开;有的地方对5岁或6岁以上的人员进行部分放开;有的地方对群众的申请材料一律受理,但未上户;有的地方县(区)级公安机关要求放开,但派出所未执行等。这些放开或部分放开的地方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5岁或6岁以上的人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就引起5岁或6岁以下人员的不满,觉得对他们不公平,引发一些上访事件;有的地方计生办人员到公安派出所现场办公登记等问题,已引发多起信访事件。针对以上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经研究紧急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计划外生育人员的落户政策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计生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公发[1988]5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1999]45号)、《宜宾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宜市公发[2011]159号)、《宜宾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七项户籍便民利民措施和宜宾市派出所户籍窗口警务公开内容的通知》(宜市公发[2014]98号)等规定,对于计划外生育人员的落户申请,都要无条件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通报给计生部门。
二、严格执行各项户籍管理规定
近期,省厅下发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要及时组织广大户籍民警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市局也发现个别地方存在为他人或外国人冒充他人户籍,办理身份证的情况,且后果严重,各地要举一反三,加强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各地陆续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户籍登记逐步放开,存在入户登记量大、警力少等问题,各地户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县(区)公安局(分局)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各项户籍业务的办理,加强户籍民警和协警的管理,严禁协警办理户籍业务,对于协警办理户籍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户籍民警同等追责。
三、市局将建立户口登记事项督办制度
市局将加大对县(区)公安机关执行出生登记政策的督导力度,对计划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信访件及其他疑难户口问题、涉嫌违规办理户口行为、符合户籍办理政策而不予办理等方面的信访、上访、投诉事项,采取督办制度,下发督办通知单,限期解决。督办办理要求:一是调查核实,查明后上报情况;二是协调办理,办理后上报情况;三是纠正违规,查处后上报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户口问题突出的,市局业务部门将会同纪检督察部门联合查处。
对于各地未执行国家、省、市的出生登记政策,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或极端上访事件、网络舆论负面炒作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局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支队。
宜宾市公安局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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