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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企业发展11项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08702672/2025-04888 成文日期: 2025-07-07
文  号: 宜市公发〔2025〕48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公安局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11项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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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

11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开展宜宾市宜企暖心、解难纾困、护航发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化改革、持续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用心用情服务企业,助力企业安心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企业工作制度

1.明确服务企业联络警官制度。市局确定1名联络员,各县(区)公安机关各确定1名联络员,依托宜宾市服务企业平台,全面收集信息、广泛宣传政策、1天内受理需要,按时解决企业问题助推警企合作,为企业提供精细化服务。(责任单位:治安支队、办公室、各县(区)公安机关)

2.完善服务企业快速通道。实现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增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法定的10个工作日提速至2个工作日办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法定的3个工作日提速至1个工作日办结。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提速至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治安支队、禁毒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3.推行企业无感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梳理行政检查对象类型清单和负面清单,共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一次性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检查任务,实现只进一次门、检查多事项,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治安支队、法制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4.畅通企业投诉渠道。由专人专岗值守,接听办理12389举报投诉平台涉企举报投诉,收到涉企执法问题线索时,落实“1个工作日内受理处置,3个工作日内开展实质性核查,30日内完成核查,涉企信访举报投诉落实“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要求。(责任单位:督审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5.解决包干服务企业诉求。对市公安局四家重点帮扶企业开展“保姆式”服务,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会同相关区县及市级相关部门认真收集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治安支队)

二、优化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

6.优化涉企行政审批服务。将治安20项、交管9项、禁毒4项、网安1涉企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在线办理实现全程网办、一网通办。(责任单位:治安支队、交管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7.完善就近办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警务室建设,将公安行政管理服务下沉到派出所、警务室,实施公民正式及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开具跨省通办,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就地办理相关事项,最大限度便民利民。(责任单位:治安支队、交管支队、禁毒支队、网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8.优化一站式服务效能。各地设立“一窗通办”窗口,优化完善公涉企业务,增设车驾管业务以及货车通行证申领业务,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川企出海、会展贸易等活动的企业,提供出入境绿色通道专窗服务,减少企业办事跑动次数。(责任单位:治安支队、交管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三、强化安全防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9.加强涉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定期排查整治企业周边治安乱点和安全隐患。公开征集涉企线索,严厉打击涉暴恐、涉毒、涉黄赌、涉黑恶、涉诈骗、伪劣商品、涉虚开骗税、涉知识产权、涉企谣言、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刑侦支队、经侦支队、环食药侦支队、治安支队、交管支队、反恐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10.严格规范涉企执法。严格落实国办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市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依法立案、依法实施“查扣冻”等强制措施。认真落实案件审批制度,所有案件都要纳入全国统一的执法办案系统。(责任单位:督审支队、刑侦支队、经侦支队、环食药侦支队、法制支队、治安支队、反恐支队、交管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森林分局、各县(区)公安机关)

11.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协助企业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机制,普及防盗、防抢、防骗常识,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治安支队、刑侦支队、各县(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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