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户籍办理服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
|---|---|---|---|
|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5-04962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 文 号: | 宜市公发〔2025〕63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公安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户籍办理服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宜宾市户籍办理服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宜宾市户籍办理服务指南
(2025年修订版)
一、出生登记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1.婚生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拟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到场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
2.非婚生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拟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非婚生育说明;
(5)亲子鉴定报告(随父入户须提供;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随母入户也须提供)。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拟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外的婚姻关系证明需附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6.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出生异地申报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裁切原件副页存档);
4.婴儿父或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父或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须知:
异地申请新生儿入户的,应当在出生一年内婴儿父或母持本地居住证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受理条件:
1.婚内生育的新生儿;
2.四川省内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未满1周岁的新生儿(截止入户申请时间未满1周岁);
3.父母为同民族;
4.父或母持有本地居住证;
5.姓氏应当随父或随母;
6.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父或母一方为四川户籍;
7.父或母的户口属性应当为家庭户;
8.随父或母申报入户。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
(一)6岁以下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业务科室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二、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公民个人法定收养登记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4.《保守收养秘密申请书》(根据收养人需求填写);
(二)社会福利机构法定收养登记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民捡拾弃婴(儿童)私自收养的
1.《入户登记审批表》;
2.拾弃婴(儿童)情况说明;
3.拟入户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派出所做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登记;
5.采集弃婴(儿童)检材送市局刑侦支队做DNA信息并在全国打拐等数据库比对;
6.派出所协助查找生父母,并记录在案;
7.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重要提示:
1.父母双方为国内户籍居民且均为家庭户的,应当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宜宾市内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宜宾市内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父母一方为宜宾市内集体户,一方为宜宾市外家庭户的,所生育的子女可以在宜宾市内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公共集体户登记为非亲属入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3.父母双方均为宜宾市内集体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公共集体户登记为非亲属入户,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宜宾市内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但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父母一方为宜宾市内集体户,一方为宜宾市内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选择父或母户口所在公共集体户登记为非亲属入户;
5.父母一方为宜宾市户籍居民,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本市户籍方按照出生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入户(入户时需提供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集体户登记入户为非亲属,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出生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入户时需提供父母双方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登记入户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父母一方为宜宾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本市户籍方按照出生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按照出生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入户(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9.父母一方原为宜宾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或父母双方均死亡已注销户口的,可随宜宾市户籍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按照出生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入户(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亲缘关系鉴定报告);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死亡或拒绝新生儿随其户口入户的,法定顺序监护人在现场签署《放弃入户申明书》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指定监护人申报入户(相关部门出具联合声明书)。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
(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私自收养的办理时间不受限);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自收养的办理时间不受限)。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死亡注销登记
1.《户口注销审批表》;
2.死亡公民居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报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死亡的,由社区(村)卫生院开具)、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4.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有翻译资质机构对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资质翻译机构公章)。
(二)出国(境)定居注销登记
1.《户口注销审批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需提交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关翻译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证明书》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三)重复、虚假注销户口
1.《户口注销审批表》;
2.本人所持有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佐证材料;
4.询问笔录及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
5.疑似重复户口信息请求协查函(情况复杂的需发函至外单位);
6.被注销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须知:
中国公民同时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中的虚假户口或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重复迁移形成的户口;
2.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户口;
3.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
4.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5.假报、错报或其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取得的户口。
(四)选拔招录和军官注销户口
1.《户口注销审批表》;
2.当事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合法文件、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须知:
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持相关合法文件、证明、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中心申报注销户口。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重要提示:
其余未详尽内容以《全省公安机关出生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指引》为准。
四、补录(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恢复户口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一)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2.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3.退出现役证书(转业证、退伍证或离退休证)或退役登记表、安置落户介绍信等材料。
办理须知: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军士(服役12年及以上)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属财政供养人员的须落户城镇。
(二)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2.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3.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三)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1.《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2.原居民户口簿或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入户户主同意入户的申明书及关系证明;
4.刑满释放的判决、证明书、决定书或刑事裁定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拟入户户主的关系证明等。
(四)出国(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1.《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2.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中国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出国(境)前注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注销户籍的,可以不提供);
4.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的申明书;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五)其他原因注销人员补录户口
1.《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原始户籍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人像比对及近照(须附日期);
7.人口系统内注销界面截图(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供);
8.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注说明注销原因)。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姓名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婚内生育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填写宜宾市姓名变更承诺书;
4.未成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需提供);
5.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6.未成年父母婚姻关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婚生育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父母一方身份不明可由实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填写宜宾市姓名变更承诺书;
4.未成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需提供);
5.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亲生父母双方共同当场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填写宜宾市姓名变更承诺书;
4.未成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需提供);
5.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的提供);
7.未成年人亲生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填写宜宾市姓名变更承诺书;
4.未成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需提供);;
5.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未成年人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7.未成年人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未成年人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共同签署的同意变更姓名协议(现场签字)。
(五)18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填写宜宾市姓名变更承诺书;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及经查证属于同一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名字可被添加为曾用名。
重要提示:
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
填写《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办理材料:
(一)《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例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非组织程序)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填写《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七、民族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书》(公安机关内部迁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出具)。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
派出所填写《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逐级上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八、性别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性别变更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符合性别变更更正人员
办理材料:
1.《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国外实施变性手术的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内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供);
5.申请人本人人像比对及近照(需附日期存档)。
办理须知:
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凭原始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依据,原最初申报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综合调查报告,逐级上报予以审核更正。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
派出所填写《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九、迁移落户
事项名称:迁移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一)购房入户迁移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须共有权人签字同意;
3.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可书面承诺);
5.非产权人申请当户主的,需产权人提供承诺书。
(二)“三投靠”及非亲属落户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的证明;
5.非亲属投靠,签订“投靠亲友”承诺书。
重要提示:
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是指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或城镇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更不包括城镇户口迁往农村,非亲属投靠参照以上方式。夫妻离婚后,非抚养权方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或是变更抚养权后将无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迁入自己名下(特殊迁移除外)。
(三)引进人才落户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绿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须知:
引进人才可在宜宾市主城区城镇范围内落户,不受居住地限制。
(四)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1.被大中专院校录取落户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如学生证等)。
2.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对迁出前是农村户口的,回原籍后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或允许投亲靠友(城镇居民家庭户口)。
(五)农村地区的迁移
1.结婚入户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则上须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材料。
2.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父母所在地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如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公证的离婚协议等);
(4)原则上须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材料;
(5)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如原始户口簿等,佐证该员系从原籍所在地迁出,以证明该员原籍地及与投靠人关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户籍迁移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4)原则上须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符合省公安厅户口迁移相关城乡分类代码要求(若走特殊迁移渠道,需拟迁入方出具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
2.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婚后,非抚养权方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或是变更抚养权后将无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迁入自己名下(特殊迁移除外);
3.迁入地涉及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土地利益的,能否迁入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农村居民分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签订承诺书(写明一年内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恢复原状)。
(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
1.书面申请;
2.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后的权属证明,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满足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条件);
3.村组、乡镇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下列情况不予分户:
1.夫妻不分户;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
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
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
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
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一、居住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6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二、居住登记回执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登记回执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三、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事项名称: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本人到场办理、身份证类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四、边境通行证办理
事项名称:边境通行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二、边境通行证申领表(派出所加审核意见)。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本指南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宾市公安局(分局)入户登记审批表
2.宜宾市公安局(分局)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3.宜宾市公安局(分局)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4.宜宾市公安局(分局)户口注销审批表
附件1
宜宾市公安局(分局)入户登记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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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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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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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地址(固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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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人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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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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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民族
|
公民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填写出生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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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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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原因分类 |
婴儿落户 |
夫妻投靠 |
投靠子女 |
投靠父母 |
征地 |
购商品房 |
聘用、录用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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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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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查意见(户籍民警及所领导) |
所领导签字:户籍民警签字: 年月日 | |||||||
|
县(区)级户政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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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户政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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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新生儿入户籍贯随祖父 | |||||||
附件2
宜宾市公安局(分局)户口补录(恢复)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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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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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与补录(恢复)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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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补录 (恢复) 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
|
原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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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入户地信息 |
户主姓名 |
与补录(恢复)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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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户地址 |
申请人签名 (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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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恢复)原因 |
1. 退伍回原籍£ 2.误注销恢复£ 3.收养入户£ 4.福利机构救助补录£5.刑释人员£ 6.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7.迁移证逾期回原籍£8.弄虚作假迁移回原籍£ 9.其他原因注销及无户口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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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
派出所审查意见(户籍民警及所领导) |
所领导签字:户籍民警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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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户政部门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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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户政部门 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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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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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宜宾市公安局(分局)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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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性别 |
与变更人关系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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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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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更 正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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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变 更 更正 后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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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用名 |
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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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性别 |
|||||||
|
民族 |
民族 |
|||||||
|
出生 日期 |
出生 日期 |
|||||||
|
户籍属性 |
户籍属性 |
|||||||
|
婚姻关系 |
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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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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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贯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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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状况 |
兵役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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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信仰 |
宗教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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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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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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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确认 |
本人已对此次申请变更(更正)的项目内容进行仔细核对,内容确认无误。 申报人(签名捺印):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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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 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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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查意见(户籍民警及所领导) |
所领导签字:户籍民警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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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户政部门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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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宜宾市公安局(分局)户口注销审批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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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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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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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注销人 关 系 |
父母□ 配偶□ 子女□ 儿媳/女婿□ 兄妹□ 其他亲属□ 非亲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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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类型 |
死亡注销□ 出国(境)定居注销□ 虚假(重复)户口□ 拔招录和军官注销户口□ 宣告失踪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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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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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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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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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人意 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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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审查意见 (户籍民警及所领导) |
所领导签字: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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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户政部门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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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死亡注销一般由户籍民警审查后注销,特殊情况报分管所领导及县(区)户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依相关程序报批办理。 | |||||||||||||




川公网安备 51150402000051号